一女子骑自行车在非机动车车道逆向行驶,被交警拦下后为躲避处罚咬伤交警。日前,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妨害公务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夏某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今年4月13日,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在本市崇川区人民中路与濠西路路口执勤时,发现夏某骑着自行车载着一个小孩在非机动车车道逆向行驶,便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夏某不予理会,想要骑车离开。在旁另一名执勤民警刘某见状,扶住夏某的车龙头,请夏某下车配合,夏某忽然情绪激动,扑上去咬伤民警刘某左手背食指掌关节处。经鉴定,被咬伤民警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以暴力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